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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面来风

安徽人大:拟立法促进战略性产业集聚发展
2016-10-24 17:14:52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近日审议了《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这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立法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而开展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也是在全国首次开展此类专门立法。

  省政府统筹推进“三重”建设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本质上是一个打造先发优势的战略。安徽省作为中部省份,过去几十年较好地利用了后发优势,但长期以来不少产业和产品处于跟踪仿制阶段,后发优势的利用空间逐步缩小。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中央决策、省委部署和各地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步伐。

  草案明确了集聚发展的原则,要求必须坚持企业主体、集聚产业升级;坚持错位发展、突出产业特色;坚持开放合作、拓展发展空间;坚持人才为先、广聚创新资源;坚持问题导向,创新体制机制。

  同时,草案还注重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县级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省政府统筹推进重大基地、重大工程、重大专项的决策写进草案,明确了“三重”设立、定义、省市梯次推进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提高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比例

  在政策支持方面,草案作出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

  草案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创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投企业在皖投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发展科技保险等新型金融服务;设立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用地,推动绿色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实施企业培育计划,建立优秀企业培育库。

  为提供人才支撑,草案还明确,经所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同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在皖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可以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可以比照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引进急需紧缺的技师、高级技师,比照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政策。逐步提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技能人才比例。

  涉企重大政策调整事先告知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

  草案要求,建立涉企重大政策调整事先告知制度。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给予企业必要的调整过渡期;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更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推进产业集聚发展中遇到现行制度障碍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响应诉求。对合理合法的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应当主动解决;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提请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解决。

  若政府或有关部门拒绝执行或者拖延执行项目审批、税收减免等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监察机关投诉。政府或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0日内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环境

  战略性新兴产业还是新生事物,提出和发展的时间都很短,相关项目很多也还在先行先试,存在一定的风险。对此,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需要,建立容错免责机制。要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环境。

  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果或收益,实施主体已经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于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对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推进集聚发展过程中,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的,其负责人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不承担相关责任,不影响继续推进相关工作。

  在集聚发展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者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或者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决策和实施程序不违反法律、符合规定,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利益,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不予追究责任和不作负面评价的案件,在没有新的追责事实、证据、理由的情况下,不重新启动调查、问责程序。

 

(文章来源:人民代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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