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加大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加强生产安全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及时调查处理事故……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其中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高危行业推安全生产责任险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辽宁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了安全生产法,对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和机制作出新的规定,使得条例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不相一致。
“国家和辽宁省这些年还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面。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经不能适应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必要针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安瑞霓说。
安瑞霓介绍,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修订草案主要从八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全员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全程培训;五是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以及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的规定;六是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八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针对工伤保险,修订草案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违法行为严重经营或受限制
在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方面,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修订草案主要从六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体系、监管执法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考核督查体系;二是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重点监督检查的单位、场所、事项以及整改措施;四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五是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六是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任务或者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修订草案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及时公布
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方面,为了加强生产安全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及时调查处理事故,修订草案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安瑞霓介绍,关于事故调查报告,修订草案规定,要求事故调查报告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的处理结果以及落实防范措施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责查处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和评估,专项督查和评估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文章来源:人民代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