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询问如何“问”出实效
2017-01-08 23:00:00
作者: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周建军
询问,是人大监督权力谱系中的重要一环。人大常委会行使询问权,目的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知情知政,增强审议的针对性和互动性,共同讨论问题,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准备地集中对特定议题进行问答的活动,是对询问这一法定监督形式的创新和发展。虽然也属于法律规定的询问这一范畴,但它更加注重询问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方式、刚性监督方式的运用,从而有利于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启动专题询问程序,不仅仅是人大常委会提升议事质量的实践需要,也是制度、法律层面的本质要求。因此,人大开展专题询问要非常慎重,力戒泛泛而问、一问了之。
泛泛而问,逢会必问不是专题询问的“常态化”。“常态”不是“经常”,“常态化”是指形成一种监督制度,在确有专题询问必要、其他监督方式难以达到专题询问的监督效果时,才需启动专题询问程序。选好题是促使专题询问“常态化”的前提。与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选题一样,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选题也要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期待的重大问题,紧密结合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人大各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研究年度工作时一并确定,一般一年一到两个专题为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专题询问的主体,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如需要询问的,应将询问问题转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问;在询问现场回答专题询问的,必须是被询问机关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出现被询问人当场不能回答的,如何处置?如果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如何提供?这此都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制度设计之时加以详尽考虑。如此立下“规矩”,专题询问方能体现出应有的法定约束力和制度严肃性。
专题询问不是一问了之。尖锐指出问题,单刀直入询问,其结果并不完全是问题的解决。因此,“问”后的一系列工作也要加以制度完善。近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了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办法新增跟踪监督内容,要求专题询问结束后,要形成综合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一府两院”要在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要对“一府两院”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可将“一府两院”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此项规定与监督法第十四条一脉相承,形成了专题询问由“询问”到“落实”的完整监督链条。为解决专题询问刚性不足问题,修订办法新增满意度测评规定,规定经主任会议同意,常委会可以对专题询问后“一府两院”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议。既然是满意度测评,那么,就必然包含着整改落实报告被否决的可能性。该通过的就通过,该否决的就否决,这是法律意义上的常态,问题是在制度设计时就要预先想到假如报告被否决要采取怎样的刚性手段。在这一点上,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的制度预设值得称道,修订办法规定: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提出质询,或报经市委研究同意后,对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启动免职、撤职程序。这种制度设计就使得专题询问的监督程序更加严密、科学。
当然,动辄否决,或是免职撤职,绝非人大监督的理想状态,也绝非专题询问制度设计的初衷。施监督之威,要充分运用体制内的力量。专题询问本身,就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从不同的层面,共同发力,推进重点工作依法、顺利开展。满意度测评全票或高票通过,并非人大监督无力,而往往是人大在体制内监督发力,促使整改落实报告不断修改完善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否决的后果会导致免职撤职,这是防止出现极端情况时的一种警示和告诫,会促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落实整改人大专题询问审议意见时更加慎重。假如政府确实不作为,真出现了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实施上述刚性手段。唯有如此,专题询问才能真正“问”出监督实效。